宁夏房屋征收补偿偏低?590号令这5个法定环节要知道

上周接到吴忠一位老哥的电话。老城片区旧城改造,他家那套临街住宅在征收范围内,评估报告出来他觉得补偿偏低,签约现场工作人员催着他当天定。他在电话里问:"我不签,是不是过几天房子就被拆了?"今天就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这件事的法定环节讲清楚,心里有数,才不容易被推着走。

先说明一个前提:宁夏目前没有制定省级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地方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统一适用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下面说的每一条,依据的都是这份条例的现行文本。

一、先算清补偿的三笔账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三部分: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也就是说,补偿不是"房子作价"一锤子买卖。临街房、出租房、经营用房,只要符合条件,停产停业损失这一项单独算。搬迁费、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的周转用房),也都有明文规定。谈补偿时,这三笔账要分开核对,别稀里糊涂只认一个总数。

二、房屋价值补偿有个"底线":不低于市场价

第十九条是很多征收纠纷里的关键条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注意这个"时点":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不是拆迁当年的旧价,更不是评估机构随意填的数。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这关有异议渠道,不用憋着。

三、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你自己选

第二十一条给了被征收人选择权: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条例还特别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这一点对吴忠这种老城改造特别实用。签约时如果被要求"只能拿钱"或者"只能去远郊",先对照这一条,产权调换的选择权在法律上站得住。

四、"先补偿、后搬迁"是铁律,断水断电逼迁违法

第二十七条写得很清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政府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才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所以,补偿款没到位就催着腾房、断水断电、让开发商上门谈——这些做法本身就是违反条例的,别被吓住。

五、谈不拢怎么办?政府出"补偿决定",你还有两道救济

如果签约期限内谈不成,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依据第二十六条,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这份补偿决定,就是后面所有环节的依据。

收到补偿决定不服怎么办?条例明确,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再往下一步,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这里的关键词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法定救济期没走完,谁也不能动手拆;即使要走强制程序,也要通过法院,不是政府部门自己上门强拆。法定期限指什么?复议申请期六十日、起诉期六个月,这个时间窗口里,房屋是受保护的。

写在最后

吴忠、银川、石嘴山、固原、中卫,宁夏各个市这几年城市更新的步子都不小。房屋征收是行政行为,从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评估、补偿决定到强制执行,每一步法律都有明文规定。程序上任何一环不对,被征收人都不是只能接受的"弱势方",而是有充分救济权利的当事人。

如果家里正在经历征收,建议把收到的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评估报告、补偿决定等材料整理齐,先打电话跟律师聊一聊,逐项核对补偿项目和程序节点,看有没有争取空间。很多事情,早一步介入,结果会差很多。

400-159-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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